最新消息!
深圳拟出保租房新规!
7月2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社会主体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据了解,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后者的申请条件相对更宽松,本次管理细则的征求意见即事关社会类保租房。
主要内容:
涉及二十八条细化规定
具体来看,《细则》对社会类保租房的房源归集和发布、租赁备案、承租条件核查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细化规定,共二十八条。
租金评估方面
社会类保租房租金由运营管理单位确定,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九十。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社会类保租房项目的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并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确定项目平均租金。
租金备案方面
社会类保租房备案的租金包含房屋使用费、家具家电使用费以及租赁税费等,不包含水费、电费、燃气费、网络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另外社会类保租房运营期间项目内所有房源的平均租金不得高于备案的租金。
运营管理单位可以按年度调整备案的租金;需上调备案的租金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在市租赁平台重新提交备案。
房源发布方面
运营管理单位对外发布社会类保租房房源信息的,应当同步通过市租赁平台发布,确保各渠道发布的社会类保租房房源相同且同一房源的挂牌租金(非促销价格)和租赁状态相同。房源已出租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即时撤销相应房源招租信息。
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标识“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注明房源所属项目的名称、地址、建筑面积、所在楼层、朝向、家私家电配置、最小出租单元(套、间、床位)、租金、押金支付比例以及其他个性化租住条件等信息。
承租条件方面
申请承租社会类保租房应当符合《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子女未正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未在本市规定区域内拥有自有住房。申请人为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应当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企业自用产业园区配套宿舍作为社会类保租房的,入住人员不受承租条件限制,但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入住人员信息按要求录入市租赁平台,每季度更新一次:(一)属于存量产业园区配套宿舍项目的,应当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首次录入;(二)属于新建产业园区配套宿舍项目的,在首次投入使用并安排人员入住之日起三十日内首次录入。
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限方面
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单次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原则上不短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年且不超过项目认定书有效期限。
另外《细则》还对承租条件、租赁合同备案和信息申报、租赁收费、租赁资金监管、续期与腾退等方面的规范进行了细化,具体内容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查询。
目前,相关《细则》正在征求意见中杨方配资app下载,各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在2024年8月2日前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在线提交意见,或反馈意见至邮箱。